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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一直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的变化,会不会影响劳动者工作年限连续计算?1日,记者从扬州市中级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2021年1月,陈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载明陈某的工作地点为A处。但是陈某陈述,自2015年8月入职扬州某污水处理公司后,其工作地点一直在B处,2021年虽与科技公司签订合同,但工作地点仍在B处,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与之前相比未发生改变。对上述主张,陈某均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某科技公司对陈某的主张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陈某于合同载明的工作地点工作。2021年12月,某科技公司解散,向陈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陈某诉讼请求公司按工作年限2015年8月至2021年12月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庭经过审理,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法庭认为,根据最新法律解释,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劳动者请求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陈某自2015年入职扬州某污水处理公司后工作地点一直在B处,虽然陈某与科技公司于2021年1月签订劳动合同,但是陈某工作地点并未发生过改变,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故陈某请求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表示,工作年限的关键意义在于工龄的计算,而工龄的计算不仅与劳动者患病和非因公负伤的医疗期享受时间的长短有关、与劳动者的退休养老待遇有关,还与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直接相关。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累计计算工龄所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让劳动者在与其相关的企业之间轮流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只要劳动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工作地点从未发生变化,则无论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主体如何变化,均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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