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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达易盛案已征集226名适格投资者 转换集体诉讼进入最后一程
发布时间:2023-07-27 23:01:30   来源:第一财经  

泽达易盛代表人诉讼案有了新进展,有望成为A股市场第二单集体诉讼。

第一财经获悉,该案共有约5600名个人适格投资者,7月20日至7月26日征集期内,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投资者服务中心”)共收到233名投资者提交的申请,其中适格投资者226人,适格比例为97%。


(资料图)

投资者服务中心已向上海金融法院递交了将该案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申请,后续将由法院决定是否成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资深顾问黄江东认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具有“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征,大幅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能够一揽子解决泽达易盛案的民事赔偿问题,有助于妥善快速化解群体性纠纷。同时,也能有效震慑市场违法行为,提高投资者的市场信心。

转换集体诉讼进入最后一程

此次泽达易盛案适格投资者参加征集的比例约为4.04%,相较首单集体诉讼康美药业案,本案征集期由12天缩短为7天,但适格投资者参加征集比例却是首案的6倍。

具体看来,226人适格投资者账户分布在52家证券公司;男性150人;女性76人;年龄最小的30岁(来自湖南省邵阳市),年龄最大的86岁(来自湖北省武汉市);分布在27个省、市、自治区,其中最多的是浙江省,有25名适格投资者。

2019年新修订的《证券法》对特别代表人诉讼进行了专门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第一财经获悉,投资者服务中心已向上海金融法院递交了将本案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申请。后续将由法院决定是否成立。

据投资者服务中心介绍,若特别代表人诉讼成立后,适格投资者未在征集阶段成为50人之一的,只要未向法院声明退出,即视为参加诉讼,成为原告,享受诉讼权利,承担诉讼后果。根据“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如适格机构投资者不明示退出,也是案件原告。

而如果法院未决定成立特别代表人诉讼,投资者又该如何维权?“投资者可在普通代表人诉讼公告期间向法院申请登记,加入该诉讼。也可另行起诉或通过当事人和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维权。”投资者服务中心称。

在这之前的7月19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泽达易盛案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称,自2020年6月2日(含)至2022年5月11日(含)期间买入,并于2022年5月11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被告泽达易盛的股票(包括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可以于2023年8月17日(含)之前,通过法院官网——投资者司法保护综合平台——代表人诉讼申请登记,加入本案诉讼。

同日,投资者服务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集泽达易盛案投资者授权委托的公告》,公开接受投资者授权委托。

值得关注的是,2020年6月2日为泽达易盛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的时间,2022年5月11日为泽达易盛公告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时间。

有何意义与影响?

投资者服务中心公开征集投资者授权委托,标志着继康美药业案件后,投资者服务中心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再度出手,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

泽达易盛系首批因欺诈发行被行政处罚的科创板公司。该公司于今年4月21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市前后涉嫌虚增营业收入5.65亿元、利润2.96亿元,且上市前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交易、股权代持情况,上市后也未如实披露关联交易及虚增在建工程。2023年7月7日,泽达易盛被摘牌,退出A股市场。

黄江东认为,值此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之际,泽达易盛案的处罚及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对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效震慑市场违法行为,为全面注册制保驾护航。可以预见,本案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后,泽达易盛与相关责任人员或将承担巨额赔偿责任。

二是提高投资者的市场信心。适用注册制发行上市的公司的证券违规行为可能打击投资者对注册制改革的信心。市场各方充分践行保护投资者的理念,在追究违法者责任之外,以保证投资者获得赔偿的充分性与有效性为优先,有助于提振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消除违法事件对市场声誉造成的负面影响。

三是积累特别代表人诉讼经验,推动代表人诉讼常态化。泽达易盛案再次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将为法院、投保机构、证券监管部门等各方积累更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处理经验,推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常态化,更好地维护投资者利益。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及律师程晓鸣也分析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发起的特别代表人诉讼,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了更为便利、低成本的渠道。

程晓鸣的理由在于,首先,因为规定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届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未声明退出的,视为同意参加该代表人诉讼”。免去了投资者明示加入、进行繁琐的权利登记的环节,极其便利。其次,因为规定了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即使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告还可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因此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

当然,投资者服务中心提示称,投资者在参与诉讼时需充分知悉相应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是投资者能否获赔、获赔多少,将由法院判决或调解书确定。投资者实际能拿到的获赔金额,还将依赖于对方当事人履行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存在无法获得偿付的风险。二是结案时间可能因案件审理需要及其他法定事由而延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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